外匯局通報非法買賣外匯用于跨境賭博案例,最高被罰近50萬
2022-04-02 18:57:57 來源:澎湃新聞
4月2日,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10起非法買賣外匯用于跨境賭博的案例,繼續(xù)加強外匯市場監(jiān)管,嚴厲打擊跨境賭博所涉資金非法買賣行為,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。
從通報內(nèi)容看,這10起案例涉及的時間從2017年7月到2020年4月,處罰對象均為個人,處罰信息均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其中,7人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,3人則是通過地下錢莊。
其中被罰最多的是山東籍張某,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,其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0筆折合58.6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,處以罰款49.8萬元人民幣。
附: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非法買賣外匯用于跨境賭博案例的通報案例1:山東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,張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0筆折合58.6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49.8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2:廣東籍胡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7年12月,胡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,非法買賣外匯8筆折合13.7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12.4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3:安徽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8年2月,劉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,非法買賣外匯2筆折合34.6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32.9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4:江蘇籍何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,何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,非法買賣外匯17筆折合24.9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17.1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5:山西籍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8年5月,郭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,非法買賣外匯3筆折合7.2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6.9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6:浙江籍汪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8年7月,汪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,非法買賣外匯2筆折合15.2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14.5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7:上海籍徐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,徐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9筆折合14.8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10.2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8:湖北籍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,鄭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,非法買賣外匯5筆折合18.9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12.5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9:四川籍羅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19年6月,羅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(nèi)商戶POS機刷卡,非法買賣外匯5筆折合28.9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29.9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案例10:江西籍肖某非法買賣外匯案
2020年4月,肖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折合37.5萬美元,用于境外賭博活動。
該行為違反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構(gòu)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。根據(jù)《外匯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,處以罰款29.2萬元人民幣。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(tǒng)。
關鍵詞: 非法買賣外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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